生态文明建设大事记
中国环境保护70年大事记
时间:2020-09-07 来源:生态文明研究所
1972年
6月5—16日,中国派出了以唐克为团长、顾明为副团长的代表团前往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出席联合国召开的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会议发表的《人类环境宣言》提出“只有一个地球”,揭开了全人类共同保护环境的序幕。
1973年
8月5—20日,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在北京召开,揭开了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序幕。会议确定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32字环境保护工作方针,通过了第一个全国性环境保护文件《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
1974年
10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正式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这是我国成立的第一个环境保护工作职能部门。
1978年
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在宪法中对环境保护作出规定。
12月31日。中共中央批准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强调指出消除污染,保护环境,是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是第一次以党中央的名义对环境保护作出的指示,标志着我国环保工作开始得到中央最高决策层的高度重视。
12月31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成立。
1979年
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标志着我国环保工作开始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
1982年
5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将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家建筑工程总局、国家测绘局的部分机构与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并,组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实现环境保护职能部门第一次跳跃。
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标志着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正式步入法制化轨道。
1983年
12月31日—1984年1月7日。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将环境保护确定为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奠定了环境保护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成为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里程碑。
1984年
5月8日,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由环境保护局代行)。同年12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局改为国家环境保护局。
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环境污染防治领域的专项法律。。
1985年
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同年,由国家环保局发起成立中国环境保护公司。
1987年
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自颁布后至今经两次修订、两次修正,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1988年
1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7月,隶属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领导的国家环境保护局独立出来,成为国务院直属局,正式更名为国家环境保护局(副部级),明确为国务院综合管理环境保护的职能部门,实现环境保护职能部门第二次跳跃。
1989年
4月,在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提出了环境保护“三大政策”和“八项管理”制度,标志着环境保护由行政命令走向制度约束,环境管理由定性管理走向定量管理。
9月2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12月26日,经过10年的试行和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实施,是我国环保法制建设领域的重大进展。
1991年
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当前版本为2010年12月25日修订)。
1992年
8月,继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我国在世界上率先制定了《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第一次明确提出要转变传统发展模式,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将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国家战略明确下来。
1993年
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保护委员会。
1994年
3月25日,国务院第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我国第一部国家级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提出了中国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对策以及行动方案。
3月,中国第一个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在北京成立。它标志着环境保护在中国已经不仅仅是科学家、政府的事,而且需要全民的参与。
1995年
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它的出台,对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1996年
7月15—17日,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明确提出“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两大举措。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了崭新的阶段。
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在声环境质量改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1998年
6月,国家环境保护局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部级),是国务院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撤销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实现环境保护职能部门第三次跳跃。
2002年
1月8日,第五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提出了环境保护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按照经济规律发展环保事业。
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标志着我国进入依法推行清洁生产的新阶段,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标志性进展。
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标志着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12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2003年
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开始有了法律保障。
2006年
4月17—18日,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了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加快实现“三个转变”。标志着环保工作进入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新阶段。
10月8—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提出“要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首次把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定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一项战略任务。
2007年
10月15—2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提出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写入《党章》,首次将建设生态文明作为一项国家战略任务。
2008年
3月1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正式批准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基础上,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实现环境保护职能部门第四次跳跃。
7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升格为环境保护部,成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它的出台,是落实实现循环经济较大规模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
2011年
1月1日起,环保部发布的《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开始实施。首次对PM2.5的测定进行了规范。
12月20—21日,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明确提出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积极探索环保新道路。
2012年
3月2日,我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发布,新标准增设PM2.5平均浓度限值。
11月8—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十八大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首次单篇论述生态文明,首次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位置,将“美丽中国”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2013年
9月10日,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这是党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系统开展污染治理的重大战略部署,是针对环境突出问题开展综合治理的首个行动计划。
2014年
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新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环保法制建设4月24日走上了一个新台阶。
2015年
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开始实施 ,被誉为“史上最严”。
2月,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充分彰显了国家全面实施大气、水、土壤治理三大战略的决心和信心。
5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发布。意见提出,到2020年,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8月30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正式建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
10月,随着十八届五中全会的召开,增强生态文明建设首度被写入国家五年规划。
2016年
5月28日,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十条”),自2016年5月28日起实施,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全面战略部署。
9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部署启动环保垂改工作。是对环保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
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标志着环保税成为我国第十八个税种,排污费制度随之告别历史舞台。
2017年
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填补了核安全领域的立法空白。
10月18—2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中共十九大报告以“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为题,独立成篇阐述了我国生态文明的理念、举措、要求,指明了我国未来生态文明发展的道路、方向、目标,是新时代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指导方针和基本遵循。“十九大”报告指出,将建设生态文明提升为“千年大计”,将“美丽”纳入国家现代化目标之中,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建设美丽中国,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
201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和科技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018年
1月1日,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开征,这将意味着征收了近40年的排污费正式谢幕。这是我国政府第一次对污染排放企业征收环保税。
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起施行。核安全法对核设施的选址、建造、运行,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等,为实现核能的持久安全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生态文明被历史性地写入宪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正式批准将环境保护部的职责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6部门的相关环境保护整合,组建生态环境部,实现环境保护职能部门第五次跳跃。
4月16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5月18—19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在北京召开,这是首次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题的全国性重要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此次大会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发展历程中规格最高、规模最大、影响最广、意义最深的历史性盛会。
6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对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部署安排。明确要求打好三大保卫战(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和七场标志性重大战役。
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完善了污染防治领域的法律制度体系。
2019年
1月21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
3月28日,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6月6日起《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施行。这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第一部党内法规,规范了生态环保督察工作,明确突出纪律责任,具有历史性的重大意义。
6月14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用于指导大型活动实施碳中和。
7月8日,生态环境部会同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9月3日,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与《生物多样性公约》执行秘书克里斯蒂娜?帕斯卡?帕梅尔共同发布《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主题:“生态文明: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Ecological Civilization - Building a Shared Future for All Life on Earth)。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把服务“六稳”工作放在更加突出位置。
12月9日,“生态文明建设的中国故事”主题边会在联合国气候变化马德里大会“中国角”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