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专业委员会的条件
(一)有符合学会章程规范的名称;
(二)有一家发起单位愿意为专业委员会提供活动场所和经费支持,并承担监管职责;
(三)有符合《章程》并符合自身特点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发展规划;
(四)有规范的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并能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代表该领域全国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或在城市经济领域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并有一定规模的业务团队;
(六)能够代表一定的专门领域,并符合学会各项业务工作的总体发展要求。
二、不予申报的情况
(一)与已设立并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
(二)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
(三)在专业委员会下又设立其他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如研究院、研究中心等;
(四)业务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学会的宗旨、业务范围无关;
(五)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活动超越学会设定的活动范围;
(六)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具体流程
(一)由发起单位出具的申请书(由多家单位联名发起的专业委员会,应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在申请书上署名并盖章);
(二)由一家发起单位出具的愿意为专业委员会提供活动场所和经费支持、并接受专业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挂靠的承诺函,以及挂靠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拟任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四)专业委员会业务发展规划和组织机构说明(应当包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业务范围、专业领域、主要经费来源以及未来五年内主要业务活动的初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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